一、許可項目名稱:計量檢定員資格核準
二、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zhí)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執(zhí)行前款規(guī)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計量檢定證件。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人員由其主管部門考核發(fā)證。無計量檢定證件的,不得從事計量檢定工作。
三、許可條件:
申請計量檢定員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專(高中)或相當于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計量法律法規(guī)
(3)能熟練地掌握所從事檢定項目的操作技能,并具有從事本項目工作一年以上經歷。
通過計量行政部門組織的計量基礎知識、專業(yè)知識和實際操作三項考試。
四、實施機關:
1.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人員由主管的計量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2.被授權單位執(zhí)行授權計量檢定的人員由授權的計量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五、許可程序:
1.計量檢定人員向計量行政部門提交計量檢定員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2.有關計量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請;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發(fā)送不受理通知書。
3.計量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和考試結果進行核準。
4.考試合格且符合規(guī)定的,簽發(fā)計量檢定員證書;考試不合格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送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六、期限:
(1)有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給出審批結果,確定批準與否。
(3)批準的,10個工作日內簽發(fā)計量檢定員證。
七、收費:收費根據財綜[2001]72號文件執(zhí)行。
八、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申請計量檢定員資格需要提交的材料:
(1)計量檢定員資格申請表一份
(2)首次申請計量檢定員資格需提交本人1寸證件照片1張及身份證、學歷證明復印件一份。
(3)增項和復核人員需提交計量檢定員證原件。
(4)提交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試核發(fā)的考試成績通知單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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